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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捷报 | 新疆伊犁
专栏:公司新闻
发布日期:2020-05-20
阅读量:4738
作者:金晟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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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判决,判定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我司“灯球(中华之光)”,赔偿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晟照明法务部(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汇报,实施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犁大桥的两侧安装的路灯侵犯我司“灯球(中华之光)”、专利号为“ZL201430169919.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法院判决,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并停止侵权。



案例回顾:2019年8月14日,我司发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路和伊宁新华西路的两侧安装的路灯与我司专利保护的“灯球(中华之光)”专利号为“ZL201430169919.4”设计接近相似,我司立即向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法院判决,判定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我司“灯球(中华之光)”,赔偿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一审过后,上诉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法庭提出上诉,议庭于2020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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